湘潭市企業信用促進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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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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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會名稱:湘潭市企業信用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Enterprise Credit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Xiangtan,英語縮寫:(縮寫:ECPA)。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市崇尚誠實信用并以此行為準則、有志于爭創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爭當信用標兵的各類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自愿組成并經湘潭市民政局核準注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中共湘潭市企業信用促進會支部委員會),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本會宗旨是: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搭建會員的信息平臺,積極主動地開展多項服務于會員的活動。堅持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為重點的企業信用體系為目標,以提高湘潭企業的信用意識、信用水平、信用競爭力為己任,營造守合同、重信用的市場氛圍;堅持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為手段,引導企業誠信守約,依法經營,規范企業的信用行為,提高其知名度和信譽度;堅持發揮企業與政府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向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提供有關市場經濟信息和法律服務;堅持通過信用信息的整合,推行使用信用產品,確認會員企業的市場信用度;堅持組織轄區內、外守合同重信用的學術研究和交流,為建設“信用湘潭”作出積極貢獻。
第五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湘潭市民政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湘潭市發改委、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行業指導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住所:高新管委會創新大廈14樓12號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全市社會經濟發展總體目標、任務,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不斷開拓新的工作領域和新的服務內容,有效推進本會健康發展。
(一)制定本會的業務發展規劃和自律條例,協調本會成員之間的關系;
(二)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市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與企業、行業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意見等提出建議,做好市政府和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協會委托的事項與交辦工作。本會要適應經濟發展新形勢的要求,積極承擔政府職能轉移的任務;
(三)積極宣傳、貫徹落實守合同重信用為重點的企業信用建設的政策、法律法規,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企業信用建設工作,積極參與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開展守合同重信用為重點的企業信用教育和培訓,幫助企業培養合同管理人員,探索企業合同管理方法,推廣切實可行的企業合同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會員自律;
(五)做好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評選、公示、表彰和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推薦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信用等級分類工作,加強對企業信用監管,建立企業信用監督和懲戒制度,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六)發揮民間組織的協調作用,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對合同信用活動及其它合同管理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合同的簽訂履行進行規范化管理,提高合同信用單位的社會知名度,擴大其市場競爭能力;
(七)開展法律咨詢、企業資信調查、信用查詢、信用評估及訴訟代理等各項服務,積極推進信用服務產業的發展,為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提供市場經濟信息,開展信用管理的學術研究和交流,組織會員之間和企業之間的商品和技術交流,為促進湘潭經濟發展服務;
(八)積極宣傳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培育、表彰先進典型,大力弘揚誠實信用的行為規范,有效組織企業信用管理經濟交流活動,鼓勵會員相互支持,相互幫助,共同發展;
(九)調查掌握全市企業守合同重信用狀況和建設動態,組織開展企業守合同重信用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研究企業信用發展動態,建立企業信用理論,提出政策和工作建議。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同時吸收少量個人會員。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為單位會員;熱心合同管理研究、熱心企業信用工作的同志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二)堅持守合同重信用原則并以此作為企業經營活動準則,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且二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信用狀況良好;
(四)愿意積極參加本會的工作,履行會員義務,為實現本會宗旨做出貢獻;
(五)愿意繳納會費。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核同意,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并公告。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優先優惠得到本會的信息和資料;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有提請本會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免費接受本會法律顧問的法律咨詢,要求本會幫助解決經濟糾紛的權利;
(六)有申請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益。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承擔本會的任務,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積極認真完成本會部署或者委托的其它各項工作任務;
(三)支持守合同重信用為重點的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為本會活動提供方便,真實反映企業信用建設和發展的意見和要求;
(四)遵紀守法、依法納稅、恪守商業道德和商業信用;
(五)幫助會員收集其合法權益被侵害的證據,積極協助調解本會會員之間的合同糾紛;
(六)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七)愿意按本會規定接受社會公眾的信用監督。
第十三條:會員資格的解除: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理事會批準,解除其會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會的;
(二)無故不繳納會費的;
(三)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注銷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 ?第十四條:會員一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不按期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經年度評級不夠會員條件者,將視情況決定是否保留會籍。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下列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違反守合同重信用原則,喪失信譽,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單位或法定代表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四)違反本章程,經教育不改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主要任務;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理事;
(四)審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代表的名額、分配原則及產生方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并負責籌備。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九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組織實施本會的工作計劃;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對修改章程作出解釋;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建議,審查本會的會費收支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本會業務范圍內的工作,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名,聘請法律顧問一名。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一長候選人;
(五)受理事會委托處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須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四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進行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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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三十八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九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信息公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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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本會的剩余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團體或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四條: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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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20年4月27日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自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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